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滯納金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4/5/26 閱讀:1107次
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保單位在跨年度做個人補繳時,除補繳欠繳的本金、利息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特此通知。
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