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員工實際履行一月后有效。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用人單位行使口頭單方解除權要件:
⑴不需要勞動合同意,用人單位單方決定;
⑵不需要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口頭通知;
⑶員工實際履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提出書面異議。
3、用人單位單方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口頭通知變更“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員工未提出書面異議實際履行一月后,雖然書面合同沒有變更但法律上以實際變更內容為準。
二、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
1、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要件。
⑴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⑵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3、用人單位行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單方調崗權法律效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培訓或者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