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7月1日起,興城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興城市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7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7.5元。
6月30日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含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已明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和期限,繼續執行原標準。調整后,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經濟補償金無法計算本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或企業無法計算平均工資的,按新的標準計算。2011年6月30日前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含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人員)未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仍執行原標準。